发布文号: [80]市房落办字第11号
城郊区、昌平、通县房管局:
近据各区房管局反映,在清退文化大革命以来征用私人房屋价款工作中,有一部分私人房屋,当时由于种种原因,用地单位未缴或少缴了补偿费,目前,无法落实政策,发还产权人。
查征用城镇私人房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应将补偿费发给产权所有人。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的私人房屋正在按宪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逐步落实政策。因此,对这部分私人房屋,凡因国家建设征用而尚未交或少交了补偿费的,均应由用地单位将补偿费补给房管部门,以便落实政策,发给产权人。
希即联系有关单位办理。
198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