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4]106号
东城、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审核后,予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1994年12月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东城、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审核后,予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1994年12月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