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国税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户)
太仓市大盛针织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9户)
1、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2、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3、吴江市华东有色金属材料厂
4、吴江市迪富特种聚酯切片厂
5、吴江市鼎鑫纺织机械厂
6、吴江市屯村颜料厂
7、吴江市庙港化学品厂
8、吴江苏缆电信公司
9、太仓市海鑫纺织有限公司
特此批复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