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4]259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困难补助标准:
我市城镇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足120元,补到120元。
二、职工收入的确定:
计算平均生活费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不包括京财预(1994)836号文件规定的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的粮价定向补贴)。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8年7月15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989号、京人工(1988)39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