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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03-29 生效日期: 1979-03-2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字[1979]501号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 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初验(交工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 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第十条 初验应按下列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⒈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超高、加宽、最大纵坡、坡长和最小视距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可检查总数的20%~30%。
  ⒉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过6米)主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宽度、边坡、稳定性、压实度、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检查1~2处。
  ⒊路面宽度、路拱每公昊检查1~2处。每一种路面类型或同一类型的路面结构和厚度,每1~3公里应作一个断面检查。必要时还应用恋沉仪测定强度。
  ⒋大型桥梁及大型构造物,对其各部尺寸、标高,上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施工质量以及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均应认真检查和量测。同时,还应审查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如发现问题应进行挖验。中型桥梁应逐检查或检查其总数的80%以上。
  小桥、涵洞及挡土墙等构造物,应检查其总数的50%以上>
  ⒌检查安全设施、道班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⒍检查施工计划管理、定额管理、机械管理、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一条 初验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查内容分组进行。检查结果经整理后,由主持单位保存,留待竣工验收时审查。


    第十二条 初验中,如发现有必须返工或应做未做和工程,经验收组研究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修竣。


    第十三条 初验后,应由主持单位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报送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核备,并留作竣工验收时参考。
  初验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⒈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⒉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⒊各单项工程检查情况和工程技师情况;
  ⒋检查时发现的重大技师问题及处理意见;
  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提交竣工验收时讨论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经过初验交付使用的工程,其养护费用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领导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权限。
  初步设计文件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
  特大型项目,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并分小组进行检查。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包括设计、施工、养护、建设单位的代表和建设银行的代表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邀请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派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要精干,不宜过于庞大。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娶施工单位施工情况和初验情况的汇报,并审查初验报告和检查记录,以及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材料使用、财务决算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如实汇报。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采取全面检查,重点复查的办法,具体村求是:
  ⒈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以及确定返工或补伏的工程应进行复查。
  ⒉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重点抽查和复量,检查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20%。
  ⒊大桥和大型构造物应全面检查,重点复量;中桥视工程情况,可全部检查或重点抽查。
  ⒋小桥、涵洞、一般构造物、附属设施,一般路段的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设施等,可抽查其总数量的10~20%。


    第二十条 需要返工或应做未做的工程,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按期修竣不留尾工。如工程量较大,需增列投资时,应另案报请原批准设计文件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技师应做出恰当的评价。根据初验检查和竣工验收抽查情况评定为优良、良好、合格;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使用,可定为不合格,并应返工重做。
  优良、良好、合格的含意为:
  优良一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容许误差以内。
  良好一主要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容许误差以内。
  合格一工程质量基本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能符合容洗误差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所验收的工程应做出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一),决定应否验收,提出对工程的使用和今后管养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财务、材料的清理工作,按照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经移交后,养护单位应认真养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投资的工程,其它部门投资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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