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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本省工业用盐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0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1)37号

各行署、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要求,现将我省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二、各级盐业公司要尽量减少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不含食品、酱菜工业、畜牧业等食用工业盐)的经销环节,对用户一律执行供应价。

  三、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的供应价实行指导价管理。其中准供应价格哈尔滨市每吨500元,其它市县的中准供应价格由各市(行署)物价局在哈市中准供应价格基础上,加现行工业用盐与哈市工业用盐的地区差价确定。具体供应价格由各盐业公司以当地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四、对年用量在4000吨以上的其他工业用盐大户,各地盐业公司要在采购、运输、仓储等方面尽量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供应价格由用盐企业与当地盐业公司在每吨470元以下商定。对年用量较大的其他工业用盐户,各地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以当地确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尽量在下浮幅度内安排价格。具体价格确定后,要报省物价局和省盐务管理局备案。

  五、各地市物价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尽快对本地区其他工业用盐中准供应价格进行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的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此文件下发后,《关于改革盐价管理和调整盐价的通知》(黑价农字[1996]18号)文件中有关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价格政策的内容同时作废。
  本通知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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