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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钱物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 1994-11-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浙江省委
发布文号: 省委办[1994]4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4)10号)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钱物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政机关占用企业钱物的清退意见。
  (一)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实施后,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品,都应归还给企业;1992年7月23日以前无偿占用、群众反映强烈的,原则上也要进行清退。
  (二)党政机关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品应在1994年12月31日前清退给企业。
  1、资金应如数退还。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确有困难的,占用单位应作出还款计划,必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还清。
  2、BP机、电话机、音像设备及其他高档贵重物品,一律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占用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原价或作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可按原价购买。“大哥大”一律原物退还,不得再用公款购回。
  3、小汽车的清退严格按照《关于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小汽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其他的交通工具应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原价或作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有困难的,应付款购买,或与被占用的企业签定租赁协议。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私人占用企业钱物的清退意见。
  (一)无论何时占用的钱物,一律于1994年12月31日前归还。占用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按原价或作价赔偿。本人愿意购买的,按原价付款购买。
  (二)利用无偿占用的钱物牟利的,要追缴其非法所得。

  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钱物的清退手续。
  (一)企业在收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退还的钱物后,应出具收据凭证;退还钱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收据的复印件报县以上清理办备查。1994年3月1日后已清退但未办手续的,应当补办。
  (二)党政机关采用延期还款、付款购买、赔偿和租赁方式清退的,事前应提出具体的清退意见,与被占用企业协商后,书面报县以上清理办审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采用原价赔偿或以出资购买方式处理的,须经被占用企业和所在单位同意。
  (四)党政机关和企业要针对清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物品的产权关系发生变化的要办理过户手续。钱物要按财务规定入帐。

  四、各级清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清退工作实施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逾期不退以及搞假清退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五、公安机关占用企业钱物的清退处理意见另行制定。

  六、本处理意见由省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企业钱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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