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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技术局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2 生效日期: 1995-07-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力原则,以及以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精神,实实在在推动我市科技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科技贷款贴息。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下三种形式:    (一)对工业项目一般实行有偿使用;    (二)对农业项目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三)对社会公益和软科学等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项目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要有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和费用的偿还能力;    (四)要有配匹资金;    (五)要有担保单位担保;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八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和市计划局公布下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对全市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    (二)每年九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三)每年十月份起市科技局进行项目调研、筛选,确定资金的使用形式。次年二月汇总后送市计划局,并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计划局按委度联审一次,联合发文执行。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的监督管理:    (一)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    (二)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统一监督管理,并按三局联合发文的项目发放资金,在合同签定后半个月内拨到用款单位,并及时通报科技局;    (三)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或有偿拨入的资金和单位的配套资金(要说明资金来源),独立核算,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四)对无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单位列入“国家资本金”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合同管理    (一)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科技局、财政局、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    (二)合同必须经具有法人资格单位进行担保,凡拖延或无法偿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追收或偿还并作加息处理。

  第十条  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利息),列入市财政局有关处“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技术的二次开发,财政局及时向科技局通报经费回收情况,以便于经费的回收。

  第十一条  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适当提取业务费,主要用于对项目的调研、论证、总结表彰等。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由于资金确实困难,无法依时归还而要求延期或减免的,必须填报延期或减免申请表,提出延期或减免理由、期限和数额,由市科技局批准,市财政局备案,延期不能超过二次,二次共延期期限最长一般不能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供两局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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