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7]26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1994 年版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的目的及政策,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1997年11月1日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后, 各地要及时对1994年版专用发票历年领、用、存情况进行彻底清点、盘存,查实库存版式,数量,切实做到账账符、账实相符。各地库存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应于1997年11月20日前集中封存在地市专用发票仓库并编制《1994年版专用发票销毁汇总表》,于1997年12月1 日前上报省局。如何清缴、销毁1994年版库存的专用发票,另文通知。?
三、对纳税人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各地要于1998年1月1日至10日集中进行清理、收缴并按《安徽省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予以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国税函[1997]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