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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乡镇电管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9 生效日期: 1997-08-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7]26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8月5日《关于对乡镇电管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秘函[1997]32号)称:“省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7]25号)中的附件一《关于开拓农村市场的具体实施意见》第三条曾经规定:‘乡镇电力管理站系农民自办的非经营性的管电组织,没有获取趸售收入,不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免征原定的增值税。’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文就此作出规定:‘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国税函[1997]241号)。省政府经慎重研究, 决定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恢复对乡镇电管站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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