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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9 生效日期: 2007-05-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8号)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提出建议。
  二、清理原则
  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上报省政府法制办汇总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决定: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予以修改。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由市政府法律办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建议予以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建议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法律不一致的,建议予以修改。
  三、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范围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对拟修改的规章,一并提出修改稿;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现行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修改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认为现行的政府规章应当废止、失效或修改的,亦可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上述意见和建议分别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对于行政法规清理征求建议的答复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5月16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要组织力量对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和修改的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注重调查研究,采取召开专家座谈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在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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