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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临时工工资是否计提三项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 1995-02-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集体所有制的砖厂及施工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取得的工资不得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为临时工支出的上述费用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予以扣除。其他企业的临时工工资是否计提三项经费,可由各地视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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