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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8)192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委(1998)23号)的要求,“九五”后三年,省政府每年安排4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产业。为落实这项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这笔资金,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投向
  (一)支持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二)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新发现的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可供旅游业开发的项目;
  (四)支持有利于全省旅游连线成网,对发挥整体效应有直接作用的交通、信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项目;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

  二、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省、市(地)旅游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3%~5%。
  (二)拨款。用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特别是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以及信息、安全设施等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奖励。用于开发后效果特别明显、对全省旅游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资金的报批
  (一)县(市)的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地)政府(行政公署);市(地)的项目,由市(地)政府(行政公署)报省政府审批。
  (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向省政府申报使用资金,应视情况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论证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省政府收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将文件转省财政厅、计经委和旅游局、建设厅、文物局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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