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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22号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2 生效日期: 1996-08-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计[1996]28号
各市、地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 作质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6]3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整顿会议工作秩序,把这次整顿与进至步深化税收会计改革紧密结合,按文件要求对会计工作进行深入、全面的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完善。
  二、按照省局鲁地税计字[1996]17号、鲁地税计字[1996]21号、鲁地税计字[1996]2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这次税收执法检查,对票证的领用、填写、传递、审核、保管、税款的解缴、入库、提退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整顿,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三、各地要认真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提退规定,严密会计审核手续;切实加强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现有经费使用效果。
  四、各市、地要把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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