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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双鸭山农场纳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29 生效日期: 1989-08-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税四[1989]322号
双鸭山农场场部隶属双鸭山市行政区划所辖,按照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双鸭山农场场部应为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农牧场附设的机械修配厂、发电厂、砖瓦厂等,以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的工商企业的所有占地;农牧场为出售或转运产品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转运站等所有占地;农牧场出租或无租供给其他国营企业(如:邮电、银行、商业、供销等人集体企业和个体营业者使用的房产、院落等占地。除上述三项外其他占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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