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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污收监理所、区(县)环保局(办):
为了加强排污收费和罚款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被收费、罚款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结合排污收费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排污费是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法律和政府耕规、规章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款是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所作的经济处罚。
二、上海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市环保局收费处(是经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单位。排污费和罚款由上海市排污收费监理所统一组织征收;各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析具体实施。
三、征收排污费统一使用经市财政局核准并套印“上海市财政局收费收据监制章”的“上海市征收排污费通知单”。
征收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罚款统一收据”。
四、“上海市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上海市罚没收款统一收据”由市排污收费监理所统一印制(购置),并负责发放,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析按有关规定进行保管,领用。
五、区(县)收费分所应指定专人保管好“收通知单”和“罚没收据”。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如发现应及时向市排污收费监理所报告备案。使用时应连号使用,不得跳号。如填写错误,应将错的单据全份保存备案。如有空白的单据丢失,必须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及时向市排污收费监理所报告。单据使用完毕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六、按《规定》和《收费许可证》的要求,在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时,必须在“收费通知单”和“罚没收据”上加盖“上海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分所”公章。
七、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所须在收费地点明显处悬挂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证可证》亮证收费,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各项收费标准。
八、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复驻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对更改征收标准和擅自决定减免排污费的,市排污收费监理所有权予以纠正。
九、排污费的收入应通过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所财务人“排污收费专用帐户”。区(县)收费分所对排污费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制度,按月征收,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已收的排污费悉数解缴市环保局的“征收排污费专户”,然后集中解缴地方国库。排污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十、上海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对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所的收费管理负有主要的行政责任。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组织人员培训,加强管理,保证《规定》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