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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排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26 生效日期: 1986-03-2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大厂矿:
  现将《晋城市排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局。
晋城市排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内的全民、集体、以及乡镇、街道(包括联营户、专业户、个体户)企,事业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  、征收排污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条  、对于废水(主要指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外,还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征收排污水费。排污水费在国家未下达细则以前,每吨水征收排污水费0.04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办法:
  凡市属厂矿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城区、郊区所有排污单位,归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征收排污费。
  阳城、高平、陵川、沁水四县的县营及县营以下排污单位,由四个县的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接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后,应在二十日内将排污费直接缴征收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对所缴排污费有异议者,排污单位在十五之内应提出申诉,由环保部门复核或提请上一级环保部门裁定;逾期不缴者, 每天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一;逾期两个月不缴者,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行扣款。


    第七条  、对于拒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三同时”的审批权限范围,依照省政府晋政发(1985)5号文即《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中的罚款事项进行罚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排污费的使用:
  市、县二级所征收的排污费百分之八十主要用于治理污染源,其余百分之二十以及罚款金、滞纳金,要按照省政府51号文的规定严格掌握使用。


    第九条  、各县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要定期(以半年为标准),向市环保局汇报,定期拨付应上缴的款项。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将全市的收费情况及排污费的使用情况,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省环保局作汇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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