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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和《修缮工程优质优价办法》的(试行)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10 生效日期: 1987-04-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87房计字第61号

修建公司、经营公司、各施工队、各房管所:
  为促进企业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于居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和“修缮工程优质优价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附:1.《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
  2.《修缮工程优质优价办法》(试行)
附: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
  为更好地服务于居民,方便住户,切实做到管好房,修好房,避免扯皮,更好地开展工作,做到协调服务。在去年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营公司及各房管所在安排施工任务时,应根据投资及所管房屋状况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严禁超计划下达任务;并应结合修建公司施工力量和施工季节合理安排。以便做到均衡生产,施工部门接到任务后,要积极组织力量尽早开工,各施工队、段、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对于擅自更改项目,扩大或缩小计划及无故延误工期者,要给予处罚。
  经局、经营公司、修建公司三方研究,在八六年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现提出新的“维修施工管理条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经营公司在安排下季度计划时,大翻修工程应在上季度末一个月的廿号前与修建公司签订合同(含施工项目,并具备开工条件),中补修工程按月由房管所与施工队在上月廿号前签订合同,以便修建公司安排施工进度计划。

  二、为确保重点工程按质、按时完成,不致出现重点项目过多,形成无重点的现象,经营公司每月重点工程量不得超过月总工程量的25%(抢修工程除外),如超过25%时,修建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凡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施工队伍必须按质、按时完成,如无特殊原因干扰而延误工期的,每超期一天,罚款10元,如遇特殊原因工期应顺延。凡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公司统一下达,施工合同签订后,经营公司及各房管所应积极配合施工部门组织动迁和清除障碍,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凡因纠纷影响工程正常施工造成停工和窝工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工料补贴,并办理签证手续,按签证手续办理结算。

  四、凡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由合同双方共同进行签字验收,乙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甲方,到时甲方不到,又未通知乙方改变时间,由乙方自行验收生效。工程竣工后,由修建公司给经营公司写竣工报告由经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时要检查分部分项及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如资料不齐备,不予验收,为了促进缩短施工战线,尽早发挥投资效益,中补修工程原则上一月验收一次,大翻修工程按合同工期组织验收。

  五、为搞好维修工程,今后各项工程一律按项目付施工部门50%备料费。抢修工程,按任务单结合所做工程量按实耗工料费进行结算。

  六、大翻修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十天内修建公司将工程结算送经营公司,经营公司从收到结算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批完毕,否则,哪方超期按单项工程计算,每延误一天罚款十元。中补修工程当月完工项目必须在下月内将结算送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在收到结算之日起一月内审批完毕,不论哪方,凡超期一天,每份结算罚款十元。

  七、罚款办法:修建公司被罚,由经营公司在工程结算中扣除;经营公司被罚,主动将罚款送交修建公司。罚款必须专款专用。
  以上规定,请各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提出,以便修改逐步完善。

附:修缮工程优质优价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企业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居民和用户服务,要以质量争信誉、求生存,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施工部门要依靠质量和信誉取胜。凡竣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全部合格。优良率达50%以上,从87年开始在我局试行优质优奖的办法,具体是:
  一、凡全部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方案)要求的工程内容完成的单项工程。经检查验收质量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项目均可参加评比。

  二、凡经检验评为合格的项目不奖不罚。

  三、凡经检验评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按单项工程实际造价的2.5%提成给予奖励(具体分成由各公司制定),但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凡经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除由施工部门负责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所需工料施工部门自负)外,同时对主体结构,经加固补强后留有隐患的,按分项工程实际造价扣罚2.5%,装饰部分,经目测不符合要求者,必须进行返工,但经返工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分项工程预算扣罚2%。
  以上办法请各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提出,以便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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