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价农字[2000]059号
各市(地)物价局:
促粒素(重组人粒细胞集刺激因子注射液)由北海方舟基因重组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河南省医药工业公司代理,于1998年12月28日按桂价工字[1998]249号文件以每支(规格:75ug、150ug、300ug)出厂价分别为330元、562元、918元;批发价分别为396元、674元、1102元;零售价分别为447元、762元、1245元在我局进行价格登记。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以计办价格[1999]236号文件下发了该药品价格,每支(规格:75ug)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分别为211元、257元、290元,每支(规格:150ug)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分别为351元、428元、475元,每支(规格:300ug)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分别为565元、689元和758元,以上价格自1999年4月20日起执行。但是以上两公司违犯国家计委计办价[1999]23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仍按原文件销售给医疗单位,造成医疗单位超出国家定价销售,严重侵害了病患者利益。根据《价格法》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当地物价部门及时进行纠正,但该公司不积极配合。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停止该种药品作价销售。市(地)级医疗单位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该种药品的购、销、存及实际进价、实际销价报到市(地)物价部门,省级医疗单位报省物价局,各市(地)物价部门于2000年3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以书面材料报省物价局。
二、进行经济处罚。各级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医疗单位上报情况,经核实后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北海方舟基因重组制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医药工业公司除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三、收回已颁发的《河南省药品价格登记表》。
四、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以上两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超过政府定价销售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