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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原至大同等四条重点公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03 生效日期: 1987-05-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7]3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商品流通量加大,流通周期缩短,特别是随着乡镇工业的蓬勃兴起,公路货运量大幅度增长,公路运输能力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制约了全省经济的发展。为此,我省“七五”计划把交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加快了公路和建设。目前,我省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太原至大同、太原至运城、长治至晋城、长治至下浣四条重点公路,对全省城乡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设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征地拆迁要价高,工作难做,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展。公路建设占地多,公路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尽量少占耕地,少占好地。公路建设是重要的公益事业,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从全局出发,同心协力,大力支持重点公路建设。为了妥善处理重点公路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中征地和拆迁补偿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线路拓宽、改线和采集砂石等需用的土地,按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输用地审批手续。

  二、用地和附着物拆迁的各项补偿费用,一律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限补偿倍数计算;取土和施工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取土用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占耕地年产值的三倍。材料堆场及临建用地,根据被占耕地年产值按实际占用时间补偿。被征耕地的年产值按法地政府的统计年报前三年的平均数计算。

  三、占用商品菜地所应缴纳的新菜地建设基金,由各县(市)财政酌情解决。

  四、占用耕地一律免缴垦复基金和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

  五、占用现有各种道路以内的土地(含两侧道路用地),征用及采集路用砂石材料占用的无收益的荒山、荒坡、荒地、河滩,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及抢种的作物、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县以上公路现有行道树,在修路时需砍伐的不予补偿,权属不变;违章及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六、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妥善安置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其用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拨付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专项包干使用。
  重点公路工程由省统一组织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使用当地或者贫困地区的施工队伍、运力及地方材料;施工要千方百超高频减少临时占地,取土尽量不占好地并努力为以后复耕、造地创造条件。

  七、为了保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凡已办理征地手续的地段内的一切设施、林木、农作物,都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拆迁和清除。对借帮拖延,无理阻挠施工,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及施工人员者,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下达前已办地手续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
   关于阳涉、孝柳、神河、武墨、沁沁五条地方铁路和为大秦线配套的十三个地方煤炭集运站的建设用地、拆迁补偿问题,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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