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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0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煤炭育林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晋城市贯彻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晋城市贯彻《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推动我市煤炭事业和林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凡属地方国营煤矿(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军办的),城镇集体、乡(镇)村、联办和个体煤矿,都要按规定提取和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提取和交纳标准,按原煤实际产量每吨一角计算。(从成本中列支)。

  二、基金的集中和管理:各煤矿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全部交所在地的县级煤炭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开办林场,营造矿柱林。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113号文件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办林场的原则和范围:市营矿和县营重点矿原则上自办林场,其它煤矿应由县煤炭主管部门集中办林场。办林场条件不具备,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市煤炭主管部门收回基金,统一办场。

  四、办林场的形式手续:办林场可以自办、联办,也可以和当地林业部门合办,不论哪种形式,都要签订合同,写明条件和分成办法,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

  五、采伐和销售:采伐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木料只能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全部供应地方煤矿,获利归场,主管部门对林场不收任何管理费用。

  六、市、县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市、县主管部门在本范围内的育林基金中分别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培训人员,组织参观,统一宣传,发放资料和奖励等开支。

  七、计划和统计:由办林场单位编制造成林设计任务书,报经市煤炭和林业部门审批后,将每年造林任务列入当地林业年度造林计划,由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按国营林场的营林投资标准人煤炭育林基金中安排,要签订承包合同,投资包干使用。在资金执行中,所初要编制计划,季度要编制收支报表,年终要做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时抄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所报的计划,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汇入预算外基金报表之中。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林场的煤炭育林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八、对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九、原办有矿柱林场的煤矿企业,不上交煤炭育林基金,但应上交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林场仍由煤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原有的林场,原隶属关系不变。

  十、本细则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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