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