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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法”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7 生效日期: 1990-08-2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法”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法》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
  按照地矿部的部署和省地矿局晋地发(1990)185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今年九月份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法》实施四周年宣传月活动,为使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掀起一个新的高潮,现制定我市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三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将《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矿业干部职工以法办矿、以法治矿、科学采矿的观念,进一步推动我市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明显好转。

  二、宣传重点
  要全2005-2-2面宣传矿产资源的各项基本内容。紧密联系我市矿业治理整顿工作,抓住“四突出、四增强”(突出宣传国情、市情、矿情,增强人们的资源忧患意识;突出宣传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突出宣传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增强人们的矿产资源的国有意识;突出宣传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增强人们科学采矿,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人翁意识)。认真搞好“三项教育”(一是矿产资源政策教育,二是违法违纪案例教育,三是矿业基本知识教育),使全民性矿业法规知识普及要有明显的进展;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矿业法制观念要有明显增强;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自觉性要有明显提高。

  三、宣传方式
  宣传月活动要以矿产资源管理局为主,协同宣传、司法、法制办等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这次宣传月活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形式具有多样性,内容具有针对性和趣味性。为此,具体安排如下:
  1、设立咨询服务站。各县(区)要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立咨询服务站,宣传矿产资源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2、组织巡回宣传。各县(区)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宣传队,深入矿山企业,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宣传。
  3、办好流动板报,深入各县(区)巡回展出。
  4、印刷宣传品。郊区、阳城、高平县负责制矿产资源法宣传资料一万份,陵川、沁水、城区各印刷宣传资料5000一8000份。
  5、装饰宣传车。各县(区)要装饰一辆宣传车,深入乡村、矿山进行宣传。
  6、刷写固定标语。各县(区)要在醒目位置再刷写固定标语二十条,在主要街道悬挂标语。
  7、组织《矿产资源法》知识竞赛。由市矿管理统一命题,各县(区)矿管局组织答卷,九月底统一考试,统一评比。
  8、开辟专题讲座,在太行日报开辟“矿产资源法”专题讲座。
  9、组织专题广播和专题报导。各县(区)要在各县(区)广播站举办矿产资源法有线广播专题节目,在有关报纸报导矿产资源法宣传月活动的情况。
  10、坚决取缔私开矿和清理查处越界开采行为,开展现场宣传教育。

  四、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要把对《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各县(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
  各县(区)矿管部门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市矿管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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