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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4]206号
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陕西电网厂网价格分离初审方案的报告》(陕价字[2004]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韩城电厂、户县电厂、渭河电厂、略阳电厂、灞桥电厂的含税上网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237元。核定石泉水电厂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128元。核定空壳电厂延安电厂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150元,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二、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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