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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5-23 生效日期: 1981-05-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原盐是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国家对原盐实行计划生产和统购统销政策。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决打击原盐走私漏税和投机倒把活动,现对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布告如下: 一、 沿海盐业资源归国家所有。盐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盐务机关管理,并根据国家需要,制定长远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二、 地方、部队和社队新建、扩建盐场,必须由县统一安排,逐级报省盐务机关审查同意,并分别报经省计委、省经委批准,由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凡经批准从事盐业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盐税政策法令的规定,生产的原盐一律由国家统购统销,不得自产自销。未经批准的私建盐场,应予取缔。已私销的原盐要照章补税。 三、 要打击原盐走私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盐务、公安、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私盐查缉工作。凡贩运、贩卖私盐或违反盐税法令规定者,要没收其私盐和运载工具(如自行车、拖拉机、汽车、船只等),并照章补税,或处以罚款。对于组织私晒、盗窃盐场原盐情节严重的为首分子,要依法惩办。对于积极检举,保盐护税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四、 对于盐民免税的自食盐,须经盐务机关审查,税务机关核准,按审批数量,凭证发放。免税的自食盐,不得出售和兑换物品,违者以私盐论处。 五、 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均不得向市场或私贩购买私盐。
  违者,要照章补税;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以上布告,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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