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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5 生效日期: 1992-07-0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在我市安排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较多,为确保这些工程和项目顺利建设,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土地管理,切实安置好被征地村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加强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分管此项工作,定期听取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前期审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参与工程项目的选址和初设审查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提出审查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比较,选择最佳方案,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目的。

  三、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建设用地在三十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劳力安置、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牵头评估确定,市土地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用地评估组,依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用地实际,逐项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作为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依据之一,由市土地管理局通知有关单位和县(区)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评估费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90)第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全程服务,并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办理,各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用地补偿费拔付给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拨付给有关县(区)。

  五、加强对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应存入建设银行,主要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农业生产和开辟就业门路。征地补偿实行村有县(区)管,使用时须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土地管理局)批准。土地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开支合法合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要按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要依法使用土地;凡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和划拔的建设用地,均属违法占地,要坚决制止。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建设银行经办行要积极配合,协同把关,制止违法案件发生。

  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兴建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对建设单位的合法用地,必须办理,及时报批,不得延误;对各有关乡村和广大群众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识大体,顾大局和依法用地的教育;对无理要求和阻挠建设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保证重点工程和大中型项目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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