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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就2001年开展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及以前年度检查出的违规文件的纠正情况;
(二)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违法问题;
(三)开发区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不如实统计、上报欠税的问题;
(六)违规批准级缴税款的问题;
(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交的问题。
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应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2001年以前年度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交的,主要检查2001年5月1日以后出现的问题。
二、检查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检查的具体时间各省自行安排。各省的执法检查报告应于2001年11月底前到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总局执法检查的安排
总局将对照各省执法检查报告,在2002年第一季度组织检查组进行复查式抽查。
附件: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