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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内外建筑界的经济技术交流,搞好特区建筑市场管理,现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闽人大(1985)003号关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厦府(1984)97号文《关于搞活建筑施工企业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闽建集(85)027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国外建筑安装及装饰企业(简称国外建安企业,下同)在厦门市承揽工程之前,必须持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付本或其他证件,以及与厦门市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和担保证书,经本市公证机构认证,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注册登记,经资格审查后,按国家和厦经贸(84)309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承建单位向市经贸委呈报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方可承揽工程及投标,以及与中方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
第二条 国外建安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范围:
⑴ 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工程和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⑵ 外资企业在厦门市独资兴建的工程;
⑶ 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在厦门市承接工程的国外建安企业,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外建安企业,按技术资质和企业规模,分为一、二级,各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施工企业:
⑴ 一级企业:
① 具有十五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
② 设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配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和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C级企业注册资金。
⑵ 二级企业:
①具有十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
②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配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设有会计师;
③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B级企业注册资金。
二、设备安装企业:
⑴ 一级企业:
① 具有十五年以上的安装施工经历;
② 设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和负责各主要专业的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③ 有适应专业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
④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C级企业注册资金。
⑵ 二级企业:
① 具有十年以上的安装施工经历:
② 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设有会计师;
③ 装备有适应专业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
④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B级企业注册资金。
三、装饰工程企业:
⑴ 一级企业:
① 具有十年以上的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四星级水平以上的工程;
② 设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C级企业注册资金。
⑵ 二级企业
① 具有六年以上的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三星级水平以上的工程;
② 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B级企业注册资金。
⑶ 三级企业:
① 具有三年以上的装饰施工经历;
② 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A级企业注册资金。
第五条 国外建安企业向市建委呈送资料备齐后,市建委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好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承担工程许可证。
第六条 国外建安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
⑴ 一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⑵ 二级企业除不得总包技术特别复杂的或大型的建设项目外。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二十层以下(包括二十层)的房建工程施工任务。
二、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⑴ 一级企业可承担大中型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安装任务。
⑵ 二级企业可承担中型项目设备、电器、仪表和生产装置的安装任务。
三、装饰企业的营业范围:
⑴ 一级企业可承担四星级以上水平工程的施工任务。
⑵ 二级企业可承担三星级水平工程的施工任务。
⑶ 三级企业只限承担旧房改造室内外装饰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装饰任务。
第七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
一、要保证工程质量,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制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技术标准,施工质量必须达到中国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厦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进行质量检查,施工企业应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处理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
二、国外建安企业应遵守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维护市容观瞻,保证安全施工。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国外建安企业每承担一项工程,必须向市建委工程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国外建安企业在本市承担各项工程,根据工程的标价或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总造价。按照下列费率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缴交工程管理费。
一、100万元以下工程 10‰
二、100万元~500万元工程 7‰
三、500万元~1000万元工程 5‰
四、1000万元以上工程 3‰
第十一条 违章处理
一、企业进入本市的职工人数和所需在本市雇佣的劳务,按本市有关施工队伍与使用建筑劳力的规定办理。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私雇劳力,违者将给予停工及罚款。
二、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可给予罚款、停止其承包活动,吊销执照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建筑安装及装饰企业。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市经贸委批准的国外建安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建安企业,一律于十二月底前向市建委办理注册登记。今后,每年由市建委进行复查登记一次。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