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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0 生效日期: 1996-09-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1996]72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本市外卖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的单位,仅指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店、餐馆为单位,其他单位外卖上述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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