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1996]72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本市外卖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的单位,仅指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店、餐馆为单位,其他单位外卖上述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