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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22号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就地预缴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招银会字(2002)003号)和《关于我行招待费列支情况的请示》(连招银会字(2002)00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和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按50%的比例就地预交。

  2.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清算。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5.同意你行业务招待费在市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下级支行业务招待费按指标税前扣除(见附件)。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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