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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0]12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做到'减灾工作和经济建设一起抓',使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精神,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市直属各单位对本级、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据现有情况进行一次修订。现就修订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权限的变化,在原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没有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单位,应尽快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或制定工作要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三、地震应急预案务必于12月30日前完成。完成后报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市地震局进行统一编汇。(市地震局联系电话:7295746729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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