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0]131号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请示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函》(市价费发(2000ぉ204号ぉ收悉。人事争议仲裁费,省财政厅、物价局陕财综(2000ぉ025号文件已批准立项收取。根据我省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2、聘用合同鉴证费,每件5元。
3、经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仲裁费由仲裁机构决定双方应各自分担的数额。
4、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该收费标准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