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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3 生效日期: 2006-09-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当前全国火灾形势十分严峻,浙江辽宁等地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且现正进入秋冬季,用火用电量增大,是火灾事故多发时期,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持我市火灾形势的稳定,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一)汽车加油站、加气站,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
  (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夜总会和桑拿浴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场所。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易燃易爆场所重点检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混存、混放;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的内容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完整好用;
  4、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是否完整好用。
  (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场所重点检查的内容
  1、是否在车间、仓库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是否按要求配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
  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

  四、要求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把此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列入近期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本行政区域内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对照《公告》要求的范围和内容立即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同时,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对确实难以整改又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自行对相应场所、部位停产停业,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新、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建筑内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在10月31日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开通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包府办发[2005]42号)文件要求,在12月底前安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

包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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