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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绍兴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6-12-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6]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公布《绍兴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采购单位要结合部门预算全面实施,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
  四、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非公开招标方式为辅,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充分竞争。
  五、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中心和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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