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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图书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94号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市图书馆调整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津文计[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市图书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图书馆可向读者收取图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用于补偿书刊和设备磨损的修补、夏季空调消耗、免费向读者提供开水或绿豆汤、免费举办读书活动、讲座、培训及读者成果评选等项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市图书馆对外提供文献拍照、检索、资料、复印、咨询等服务,其收费标准可由市图书馆与服务对象双方协商议定。
  三、在合理规定图书借阅期限的前提下,市图书馆可向延期归还图书的读者适当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图书馆自定。
  四、上述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五、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2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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