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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 1996-06-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地区发展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由市政府向其颁发杰出贡献奖:
  (一)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或投资科技项目,经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对本市科技发展有较大促进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三)热心资助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四)为促进本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或在其他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且效果显著者。

  第三条  申报杰出贡献奖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杰出贡献奖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外事办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颁发杰出贡献奖,实行一奖一人。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和金质奖章。并通过各种传媒予以宣传。颁发杰出贡献奖活动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获杰出贡献奖人士,可受聘担任市政府或区、县级市政府顾问。

  第六条  杰出贡献奖荣誉证、金质奖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七条  颁发杰出贡献奖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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