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5]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4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减缓市场物价涨势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前段物价涨幅仍比较高,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物价工作,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物价目标控制领导责任制。 省政府确定全省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要明显低于上年,力争将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13%左右。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市场物价负总责,把控制物价涨幅和实现物价控制目标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指标。省物价局、省统计局每月要通报各地的物价指数。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监测当地市场的物价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控制物价涨幅的建议。各地各部门要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任务的需要,认真做好工作,共同为稳定物价创造条件,力争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
二、努力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生产计划,重点抓好粮、棉、油、猪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充分挖掘现有耕地的潜力,大力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在城市要大力抓好“菜篮子”工程。省政府决定安排部分粮食和尿素,用于扶持蔬菜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蔬菜、肉食等副食品基地建设的力度,对全省现有蔬菜面积进行一次普查,凡达不到省政府规定的人均菜地面积标准(省辖市3.3厘、其他城市3厘、县城2.5厘)的,要限期补足,尽快将一线基地向二三线转移。征用菜地必须按规定缴足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从1995年起,今后一律不得擅自减免。二季度省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州、市进行检查,各地、州、市要先进行自查,并对各县进行督查落实。要支持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自办或联营办蔬菜、副食品供应基地,提高自给能力,组织直接购销,减缓市场压力。肉、禽、蛋的生产除抓好农村一家一户外,今年要集中发展一批养殖大户或专业户,形成规模效益。在千方百计增加生产的同时,要加强组织、协调、储存、调运,丰富和保障市场的有效供给。
三、充分发挥国有商业的主渠道作用。 粮食、肉食、蔬菜等国有商业部门要认真担负起平抑市场物价的责任。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需要。要加强国有商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保障供给,有利经营,平抑物价的原则,再建一批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吸引货源。要鼓励农民直接进城卖菜,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菜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他们在农贸市场安排摊位,并制定免收市场管理费等优惠政策。要稳定国有商业职工队伍,在城市改造和居民小区建设中,一定要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国有粮店、肉店、菜店等商业网点,扩大门面,搞活经营。国有商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凡经营财政等方面安排了补贴并规定数量和价格的商品,要保量保价供应市场;凡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资金扶持的“菜篮子”工程,其商品必须按低于市场价格的5-10%调节市场。要实行牲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销售”的办法,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手段。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市场调节价格管理办法》(湘政发(1994)第32号),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重要物资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省财政在预算中继续安排价格调节基金,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已发布《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物价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履行平抑市场物价的义务。
五、加大对市场物价监管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出台提价、收费措施,凡出台调价措施,必须服从物价控制目标的大局,由省物价局统筹安排,报省政府批准。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物价管理制度和措施,重新修订省管价目录,加强对粮、油、肉、菜和农业生产资料等18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测分析,加强调控。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依法治费。各地要组织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市场集中进行几次综合性的检查,把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和农民的“肥袋子”作为检查重点,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坚决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的行为。
六、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各地对物价的宣传报道,要坚持正面报道和公正客观,防止误导和激发群众的预期涨价心理。要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稳定物价所采取的措施,宣传遵守党的物价方针政策自觉平抑市场物价的典型,要揭露违法违价行为,形成舆论监督。
七、稳定物价机构和职工队伍。 省物价局改为省政府的直属机构,各地、州、市的物价机构要继续单设,凡已经合并的要分离出来。各级物价检查所也要继续单设,执法人员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公务员。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