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11-24 生效日期: 1950-11-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
  一、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从中央至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应尽量吸收知识分子,提高旧的,培养新的,必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作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各民族的军事干部,在初期一般也送政治学校或政治训练班学习,同时逐步准备在军事学校开设民族班的条件。

  二、为此目的,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原新疆学院已改称民族学院,但隶属关系仍旧。各有关省分设立民族干部学校,各有关专员区或县根据实际需要和主观力量设立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的中小学,整理少数民族的高等学校。

  三、各民族学院目前分长期短期班两种班次,后者短期训练区级及营连级以上的干部,前者拟以两年至三年培养知识分子,并培养相当数量兼通本民族语文和汉民族语文的干部。各大行政区应计划争取在两三年内将区级及营连级以上干部送中央和在当地轮训一遍。

  四、应以中国历史与中国现况(包括中国各民族的历史与各民族社会经济情况等)、共同纲领、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为长期班政治课的基本内容。短期班依此方向,规定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的具体课程。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

  五、各少数民族学校应聘设适当的翻译人员帮助教学,并对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班次和课程,逐渐做到用各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长期班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学好本民族语文外,亦应学习汉语汉文。

  六、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均应设立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室,中央民族学院并应负责研究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等,组织和领导这方面的出版著作,以及用各民族文字翻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各种文献与其他应用书籍。

  七、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部拨给,有关县的民族干部学校与民族干部训练班经费由中央规定的各级干部训练费中拨给,以上各校学生均按供给制待遇。

  八、为了鼓励与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受各种高等教育,凡考入高等学校(包括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公费待遇。除公费待遇的少数民族中学外,在若干指定的中学亦得设立少数民族学生的公费名额。为了适当照顾目前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水平,对投考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学生应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又应给以适当补习条件。上项实施办法,由中央教育部与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提出,呈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