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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转发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10-30 生效日期: 1981-10-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府同意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我们于八月份召开了全省侨务工作座谈会。会上认真学习了中央有关文件和负责同志讲话,分析了我省侨务工作形势,根据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这一根本方针的要求,研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侨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侨务工作的根本方针就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广大侨胞一向具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过去曾经对祖国的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必将成为四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更大的作用。我省有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以及他们在国内的眷属近一百万人,认真贯彻侨务工作的根本方针,做好这些人的工作,对促进我省的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督促和支持侨务部门的工作。同时,侨务工作涉及许多方面,它的工作对象分布在各条战线,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进一步落实党的各项侨务政策
  对归侨、侨眷中的冤假错案,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侨办、中央组织部、公安部联合下达的(1981)侨政会字第038号文《关于善始善终地复查纠正归侨、侨眷中冤假错案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复查,逐个落实,不留尾巴。
  对被挤占的华侨私房,中央、省委已经三令五申,必须尽快全部退还。特别是占住侨房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包括退休干部),要先行退还。各有关单位在解决职工住房时,对占用华侨私房的干部、职工要尽先安排,抓紧搬迁。为了解决占住华侨私房而又无房源的社会户的搬迁问题,省计委确定一九八二年拨出一百万元建房补助费,有关地市要做好规划,抓紧施工;不足部分,可从城市三项费用或百分之五的工商税提成中予以补助。对已安排搬迁而无理纠缠顶着不走的,要实行强迁。
  对归侨、侨眷在政治上不能有任何歧视,在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就业、提职、晋级等方面,必须一视同仁。在生活上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对于归侨、侨眷中的知识分子更要关心照顾,做好工作。对已经出境的知识分子,如愿回来,要热情欢迎,妥善安排。对安置在农村的归侨,生活低于当地社员一般水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酌情安排就工,由地市侨务部门商同劳动部门落实安置单位,报省劳动局同意后予以安置。
  对侨汇物资供应工作,省和各地市县有关物资供应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先侨供后市销”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分管这项工作的同志每年要抓几次,具体落实,保证供应。需要进口的物资,由地市财委、侨办提出计划,报省进出口委安排。各地按规定分得的侨汇留成,今后全部拨到地市,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专列帐户,由地市掌握使用。为了切实搞好侨供工作,各地要普遍地进行一次检查,坚决制止“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有发现,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对侨汇建筑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委、房管、城建、计划、侨务、财政、物资等部门,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对一九七九年经省府同意下达给青岛、烟台、潍坊三市的建房指标,要采取有力措施于今明两年内完成。对于用两万元以上侨汇在城镇购买或建设住宅的华侨,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其在农村的直系亲属或照顾其生活的其他亲人(一至二人)在城镇落户。对在政治上有较大影响和对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以及领养老金回国定居的华侨,可优先解决。
  农村侨汇建房,按规定供应的木材,由各级物资部门保证供应。

  三、积极兴办侨资集体企业为四化建设服务
  我省许多地方都有兴办侨资集体企业的条件。海外侨胞愿为我们筹集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归侨、侨眷也有很大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积极组织归侨、侨眷把这类企业办好。要因地制宜,大力兴办投资少、见效快、产供销有保证的集体企业。要发挥地方侨资和农村资源的优势,努力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华侨和归侨、侨眷办的集体企业要给予扶持。

  四、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对归侨、侨眷深入进行四个坚持、三个热爱(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和“五讲四美”的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使他们进一步发扬爱国爱乡、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五、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侨务机构
  关于侨务工作的组织建设问题,去年省府下达了鲁政发〔1980〕105号、119号文件,但至今还有不少地方没有建立健全侨务工作机构,或者建了机构,人员过少,很难开展工作。为适应当前侨务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除烟台、潍坊、青岛等地市已有的侨务机构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以外,其他地市和任务较大的县(有归侨、侨眷二百户以上),应尽快把侨办、侨联(侨联办事处)的办事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所需人员编制,从各级现有行政编制中统筹安排,调剂解决。其他县(市),应在县府办公室内配备一两名专职侨务干部。配备侨务干部,应注意选拔年富力强、有工作能力并热爱侨务工作的人员担任。特别是应注意从归侨、侨眷中选拔优秀的中青干部充实侨务机构的领导班子。
  侨办、侨联的业务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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