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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定标含义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指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改革的监督下,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及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 评标定标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评标定标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开标前会议纪要;
(三)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
(四)标底;
(五)投标文件;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论建设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定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在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招标评标、定标组织机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
(二)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五)鉴证中标通知;
(六)处罚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