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发生几起森林草原火灾,给国家和农牧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入夏以来,全省又持续高温少雨,气候干燥、特别是青南牧区7至8月气温异常偏高、降水明显偏少,致使可燃物增多,火险隐患增加,火险等级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从10月1日起,我省将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各地要早动员、早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现就做好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
  森林草原防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草原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疏漏。要进一步加强行政领导负责制,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统一安排,明确职责,强化灾前防范,提高应急能力,科学处置火情,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科学防控水平,严防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二、狠抓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
  各地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始终作为草原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适时组织召开动员会,提前部署各项防火工作,扎实开展防火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要切实加大《森林法》、《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森林草原防火规章制度的宣传,加强防火法制教育。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林区、林草交叉区、牧区的中小学生、农牧民、外来人员、智力残疾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和监护工作,严格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要将资料、图片、影像制品等宣传品下发到林区、牧区各中、小学校、交通要道,通过多形势、多层次的宣传,使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实现森林草原火灾的群防群控。
  三、及早安排部署,提前做好防扑火准备
  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大灾。各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早安排、早部署,立足于防大火救大灾,高度重视防火预警机制,制定并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应急体系,确保人力、物力准备到位;要对防火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做好补充和保养工作,确保防火期内各类扑火机具设备状态完好;要做好扑火队战前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扑火安全知识培训,并开展针对性的演练,检验扑火队的扑火本领、机动能力、设备状况、安全避险等备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扑火队综合能力,切实做到发现火情能迅速出动,到达火场能科学扑火,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加大督查力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地要把预警响应、野外火源管理等关键环节作为重点工作,反复部署、反复检查,在入山巡护、入山检查和设岗看守三个环节上确保人员到位。在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较高时段和重点部位,实行上级领导巡回督查制度,及时检查督促各项保障措施按预警响应机制到位情况。要加大对巡护、了望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尽职尽责。
  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地要做好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工作,加强戒备,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昼夜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要做到领导不空位、值班人员不缺位,节假日期间领导要亲自带班。省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对防火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脱岗现象,要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各种火灾报告制度,特别要做到重大火灾的及时专报,一旦发现火险、火情、火灾,必须立即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并随时与火场保持联系,直至火灾扑灭。火灾扑灭后,要对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为便于群众及时报案和火情传递,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将值班电话(白天、夜间)向社会公开,从10月1日起,省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将在每天上午9时至9时30分定时用电台与各地联络,电台频率为6525;省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971一6365110、6365119。省草原防火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971一6136038(传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