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市委办发[2004]10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绍兴市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前后任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级机关党政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7天内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投资、集资等未完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相关材料;
(二)尚未了结的有关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材料;
(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
(四)任职期末所有资金结余或超支的具体数据及情况;
(五)任职期末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但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
(六)任职期间与外单位存在的资产出借、经济往来等的处置情况;
(七)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软盘等物品或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要求:
(一)整理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资料;
(二)清理基建工程或技改工程等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
(三)列出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说明具体清理催讨情况和结果;
(四)书面说明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移交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应当由职能机构统一管理或使用的办理移交手续,必须交给接任领导的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审计局一起参与监督。具体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之间进行,交接资料经移交、接收、监督三方签字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界限依据。
第七条 交接的时间和参与交接的移交、接收、监督三方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安排并通知。如遇到交、接者不能按时交、接等特殊情况,是否办理交、接或由谁代交(接)由市委组织部决定。
第八条 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然后填写统一制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六份,经签名盖章和注明交接时间后,移交、接收、监督各方各一份,离任领导所在的部门(单位)存档一份。
第九条 离任领导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离任领导承担法律责任。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离任领导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应移交而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离任者本人责任。
第十一条 接任领导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