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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6]95号

凌河、古塔、太和区人民政府、凌南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建设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人),违反第一条中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处以罚款。


    第三条 责任区内地面有垃圾杂物、瓜果皮核、人畜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责任人有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店外经营、违章占道、违章设立车辆冲刷点或修理加工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条 责任区内有擅自设置实体围墙、安装突出墙体护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设置或吊挂其它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清除积雪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二次整改通知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市、区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对辱骂、威胁、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三条和第 五十条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将本办法悬挂于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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