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2]4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建设厅、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依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交易中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下:(一)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其交易服务费按下列收费标准及方式收取:
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建筑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
(2)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
(3)建设项目中标价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3000元收取;
(4)建设项目中标价在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7000元收取;
(5)建设项目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0--30000元收取。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中标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1500元收取;
(2)中标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元收取;
(3)中标额在10--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500元收取;
(4)中标额在2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3000元收取。
(二)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按不超过2.00元/天·平方米(使用面积)收取(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设区市物价局可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除上述收费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在交易中心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提供相应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