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0]399号、苏卫规财[2000]4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85号)精神,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医药结构进行调整,在药品收入下降的同时,逐步提高医疗收费标准,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并配合卫生部门筹集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经召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听证会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门诊诊疗费。二级(县级)、三级(省、市级)医院门诊诊疗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次上调1元,并可在0.5元幅度内浮动。浮动部分由医院根据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自主确定。
二、手术费。中手术、大手术、特大手术在苏价费(1997)513号文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见附表)。
三、专项资金的具体筹集方法由省卫生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标准自11月25日起执行。
附表:特大、大、中手术费收费标准。
附表:
中、大、特大手术费收费标准
元/例
E3 E2 E1 D3 D2 D1 C3 C2 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