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领导出席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活动及会见来访客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领导出席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活动及会见来访客人暂行规定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在琼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要求省政府领导参加的,按要求参加;无具体要求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国家有关部门在琼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由1名省政府领导或由省政府领导委托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有关会议、活动。
(一)省委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要求省政府领导参加或列席的,按要求参加或列席。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参加或列席。
(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根据会议内容由分管副省长参加;无特别要求的,由省政府领导轮流(按排名先后依次循环或递补)列席。列席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列席开幕会或闭幕会,根据会议需要可列席分组讨论会议。
(四)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执法检查、联合视察活动汇报会、反馈会,根据检查内容和考察主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分管领导出差或另有公务安排的,由与其排名相邻的下一位或上一位领导参加。
(五)省政协全体会议的开幕会或闭幕会,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参加。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需要省政府领导参加的,请省政协办公厅商省委办公厅协调安排。
(六)省政协常委会相关会议,根据会议主要议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分管领导出差或另有公务安排,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七)省人大、省政协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按其内容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的,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三、国务院各部门领导来琼考察调研或出席会议,副部级以上的,由省政府领导对口会见或宴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来琼,由省政府领导对口会见或宴请。
五、来琼考察和洽谈投资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总裁、董事长、总经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会见或宴请;总裁、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根据需要会见或宴请。
六、市、县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举办节庆、典礼等活动,一般不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
七、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典礼等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席。
八、外国党团、国会、议会领导人来访,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安排会见或宴请;政府首脑、内阁组成人员、副部长以上官员和驻华大使、总领事来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会见或宴请。
九、省委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和会见、宴请重要客人,需要省政府领导参加或陪同,根据省委办公厅的安排参加活动。
十、需要省政府领导会见或宴请的外国客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客人(包括境外企业界),有关单位应先报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台湾地区客人,由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