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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枯水期期间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
  目前我市已进入枯水期,为保障水环境安全,防止出现事故性排污或超标排污所导致的污染事故,各单位在今年枯水期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企业的监管,确保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枯水期期间面临的环境形势,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的酒精、制糖、造纸、化工、淀粉等重污染企业和临江企业的检查频次,加大对外排废水的监测频次,确保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尤其是擅自闲置污染处理设施,偷排超标废水的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要立即启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按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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