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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 1996-12-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61号《关于对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称:关于对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省政府领导同志根据省财政厅意见(该厅认为:国务院己规定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费纳入预算管理,经询财政部,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管理的收费,按理不应征营业税,但这与税法有矛盾,财政部已请示国务院修改有关规定。最近交通部已下文通知各地暂不交税,待财政部明确后再定,等等),于今年10月2日批示,同意按财政部有关司意见,暂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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