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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控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9 生效日期: 1997-01-09
发布部门: 深圳市控购办
发布文号:

各区、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驻深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我市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省控购办[93]粤控字第5号文件规定的八种专项控购商品(见附件一)属审批的范围,其中企业单位只执行前三种,即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三资”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一律免办控购审批手续。

  二、分级审批
  1、市控购办负责市级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央、各省驻深单位的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
  2、各区控购办负责本区以及乡镇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企业和各省地、市级以下驻本区单位的专项控购商品审批工作。
  3、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统一由市控购办负责审批。属各区管辖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应经所在区控购办提出意见报市控购办审批,其余各种专控商品,按管辖范围分级审批。

  三、办理程序
  1、为适应管理的需要,市控购办已开发出控购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重新设计了新的深圳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申请表和准购证,原申请表和准购证于1月31日停止使用。各单位申请购买专控商品前,必须详细填列申请表(见附件二),说明商品的用途、资金来源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同级控办审批。
  2、凡购买十九座(含十九座)以下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必须经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办理定编手续后,再报市控购办审批购买。对于需要报废更新的小汽车必须是定编的车辆,并经市机电公司、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办理有关报废更新手续后,方可申办控购手续。
  3、市、区控购办受理单位申请后,应即发给回执,一周后申请单位凭《深圳市专控商品申请回执》(见附件三)到同级控购办领取准购证(见附件四,“三车”到市控办领取)。
  4、控购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将于2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准购证为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批准单位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存查,第三联为开户银行存查,第四联为购货单位存查,第五联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查。准购证需加盖深圳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专用章后才有效(见附件五)。

  四、各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把关
  1、供货部门凭准购证供应商品;银行部门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邮电传呼管理部门凭准购证登记和办理放号手续。
  2、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事先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购买,供货部门(含生产单位)不得供货,银行不得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邮电、传呼部门不得放号。如有违反,按全国控办(87)控购字第10号《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按违控金额处以20%-50%的罚款和没收已购买的商品。
  3、为了防止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和倒卖准购证,市控购办将对准购证实行严格的管理。为此特提请各单位注意:市、区控购办审批专控商品发给的准购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如发现伪造准购证或有疑问的,要立即向市控购办报告,对违法分子给予严励的打击。市控购办投诉电话:5585667、5570192,办公地址罗湖区红宝路5号,市财政局办公大楼内。

附件:
 一、国家规定的八种专控商品
 二、深圳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申请表
 三、深圳市专控商品申请回执
 四、深圳市专控商品准购证
 五、审批专用章样式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一:
国家规定的八种专控商品
1、小汽车(指19座以下的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大机、摄像机等)。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温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注:1、根据深控字[1993]01号文有关规定,第4-8种企业可以免控。
2、根据深控字[1994]01号文有关规定,凡购买进口小汽车(包括罚没车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种组装车),仍要办理控购手续(“三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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