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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和离休人员护理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黔劳社厅发[2000]2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经贸委行管办,中央在省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和我省《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因瘫痪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黔人通[1998]1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决定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和离休人员护理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和项目: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的离休人员护理费。
  原由财政支付的离休人员上述待遇维持原开支渠道不变。

  二、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各项死亡待遇的标准按照贵州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呀蛎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执行。其中,原中央行业统筹下划企业的离休人员,其死亡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有关标准执行,一次性补助费按死亡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的标准执行。(各项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中凡涉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所采用结算年度均以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结算年度)。离休人员护理费按我省《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因瘫痪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黔人通[1998]1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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